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510号颁布时间:1997-09-19
1997年9月19日 深地税发[1997]510号
各分局:
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的税务征管,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最近发现部分基层单位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
规,现将对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有关税务征管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
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设在外地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如选择与外地营业机构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
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上述分支机构在申报纳税时只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提供在深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
关开出的外出经营证明。
二、未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只在我市从事临时建筑安装工程
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如能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则
企业所得税回当地缴纳,其他税收在我市缴纳,提供不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的,企业所得税连同其他税收均在我市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