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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41号颁布时间:1998-03-26

     1998年3月26日 深地税发[1998]14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粤 地税函[1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供电系统按规定收取和兑付集资本息时,应一律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 收入专用发票》,所需有关发票,按发票购领规定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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