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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复函的通知

深地税办[1998]21号颁布时间:1998-04-15

     1998年4月15日 深地税办[1998]21号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 函〉的通知》(粤地税函[1998]5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省地税局文件精神, 自行向市区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 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 函》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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