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和发票检查处罚标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296号颁布时间:1998-07-07
1998年7月7日 深国税发[1998]296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了很好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8]67号)和我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和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国税
发[1998]270号)精神,在这次清查漏征漏管户和发票检查过程中贯彻执法的统一
性和严肃性,特将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如下: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违法按个体户20元/日、企业单位30元/日的标准处罚。每次处罚的最
低限额个体户为200元,企业单位为500元;最高限额均为10000元。
二、纳税申报
逾期纳税申报按个体户为200元/月、企业单位为500元/月的标准处罚(不足一
月的,按月计算),每次处罚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三、偷逃骗税
发生偷逃骗税行为的,处以偷逃骗税税款0.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严格按规
定加收滞纳金。
四、发票管理(见下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