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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通报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24号颁布时间:1998-08-03

     1998年8月3日 深地税发[1998]32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 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按 照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延期税款,特别是对没有特殊困难的企业,一律不得批 准缓缴税款,坚决杜绝越权擅自审批缓缴税款,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 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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