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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3-14

     1999年3月14日 深国税发[1999]123号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   一、征前准备   征收分局收到企业税务登记的资料后,指定有关核税科建立企业档案,并进行征 前辅导。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规定填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 三份),同时必须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 行性报告;③财会制度健全的依据(如财会人员人数,经深圳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发给 的会计人员上岗证)等资料一并报送核税科。核税科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到企业 进行调查,并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送税政科复核,报 分局领导审批加盖章后返还税政科,由税政科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盖“一般纳 税人”印记。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   所有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经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次年的规定时间 内进行年检考核。核税科收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后,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加具意见后报税政科。年检 考核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 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对不合格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报市局备案。   征收分局收到稽查分局在稽查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无会计资格证书、企业财务核 算问题严重等情况发出的《稽查建议书》后,应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手续, 否则,将情况上报市局。   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或在暂停供应增值 税专用发票期限届满之后,不提出复核申请的,一律作自动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   (三)A类纳税人的审批   符合A类纳税人申报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持有关资料向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 书发放、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1. “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对资料审核齐全后开具给企业收单回执,并在2个 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核税科。   2. 核税科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对企业进行调查,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将资料 转给发票管理科。   3. 发票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发票使用、保管、核销情况并将资料转给征 收科。   4. 征收科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申报应纳税款有否拖欠情况并将资料转给税 政科。   5. 税政科在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对经以上审核全部符合条件的 企业资料加具意见后转给分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加具意见后转给 “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发还企业。   6. 分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料审批后签署意见退还税政科。   7. 税政科对经分局领导审批合格的企业颁发《A类纳税人证书》。并在2个工作 日内转给“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发给企业;对经分局领导审批不合格的企业加具意 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给“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发还企业。   (四)C类纳税人的审批   符合C类纳税人申报条件的承包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可持有关资料向征收分局办 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1. “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对资料审核齐全后,开具给企业收单回执,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核税科。   2. 核税科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办理意见。   3. 分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回“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C类纳税人认定通知单》发给纳税人。   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自动转为增值税的C类纳税人,其既定定额 在非调整期内原则上不必重新核定。   二、纳税申报和审核   (一)A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 A类纳税人应凭《A类纳税人证书》到征收分局“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购 绿色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邮信封。   2. A类纳税人可采用以下形式申报纳税及完税。   (1)自行上门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持银税卡完税或银行扣缴。   (2)电子邮箱、税务专邮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银行扣缴。   (3)磁盘申报纳税方式。   3. “文书发放、受理窗口”收到专邮申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移送征收科受理。   4. 征收科对上门申报并且银税卡储值足额完税的纳税人,应即打印出完税证并 将完税证留存联及申报表发还纳税人。   如银税卡余额不足,受理申报,发出“限期催缴通知书”。   5. 征收科受理由银行扣缴税款的上门申报、银税卡、电子邮箱、税务专邮等申 报,在打印“缴款书”后当天送交指定银行处理,申报表由税务机关退回企业。   征收科受理申报表,均盖上“纳税申报专用章”。   6. 征收科每月将未达账企业名单、计算机管理科每月将未申报企业名单送计财 科、核税科、发票管理科。   (二)B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B类纳税人是指A、C两类纳税人以外的所有企业。B类纳税人实行先核后缴的申报 纳税办法。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和审核:   (1)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及其各类附表各一式 三份,并按规定报送各种资料。核税科审核后,在纳税申报表及其各类附表上加盖征 收分局审核专用章,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和日期,一份留存,两份返 还纳税人交征收科办理税款征收手续。   (2)核税科收到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 应逐张审核抵扣凭证的真伪、填写情况后方可在抵扣凭证上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抵扣日期。   (3)纳税人申报当期进项税额时,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购销合同,工 业企业须提供货物入库单,商业企业须提供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为支票头的,还须提 供银行对账单。经审核后才能予以抵扣。   (4)核税科在审核中发现假发票,应当即扣下,加盖“作废”章并作登记,移 交发票管理科对其进行处罚,核税科然后将有关情况和资料上报征收分局移送稽查分 局检查处理。   (5)对有疑问的抵扣联,核税科应将有关情况反馈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 实。经核实为假发票,核税科将有关资料上报征收分局并填写提请稽查企业名单移送 稽查分局查处。如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核税科不予抵扣或追回已抵扣的税款,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核税科对纳税人申报当期进项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经初审后,报科长 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报送分管局长审批;超过一 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送局长审批后才能抵扣。   (7)核税科如需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应以书面形式报分局领导批准后 才能外调(外调人员需两人以上)。调查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调查结论呈 批表”附有关调查材料报分局领导审批。   (8)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疑问的,可由核税科提出书面意见填具外 调函,报分局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编号盖章发出。   (9)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须填具有关申请表(一式二份) 送核税科受理,核税科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抵扣。   (10)核税科根据计算机管理科反馈的信息,对没有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发出催报 通知,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以及缴纳其他税种的纳税人的申报和审 核,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向征收分局核税科申报。   (三)C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 新办税务登记的承包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其第一、二、三纳税期内,必须如 实就其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在第三期申报纳税的同时,向办税大厅的“文书发放、 受理窗口”领取《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纳税申请表》,及时填妥后交回原窗口。核 税科在10个工作日内必须派专人到户调查,如果其账册不全,不能准确提供纳税依据 的,即作为定期定额征收的C类纳税人。同时,根据其经营行业、经营规模、经营地 点,结合申请表的内容,核定其月营业额,并确定其纳税方式。在第四个纳税期以前, 将《C类纳税人认定通知单》送达纳税人。   核税科对C类纳税人的定额应每年至少调整一次(一般在年终)。在非调整期间, C类纳税人的定额超短30%以上的,核税科可以作为特案进行调整。   2. 纳税方式   C类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申报纳税:   (1)银税卡申报纳税。   银税卡是在税务机关和银行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兼有交税、购买发票、税务查询、 银行储蓄等多功能的IC卡。银税卡可以在办税大厅,也可以在指定银行的所有网点持 卡纳税。银税卡要求纳税人预期内在卡内储入足额的资金,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到办税 大厅或银行网点刷卡纳税,同时将纳税申报表邮寄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C类纳税人没有按期刷卡纳税,或者刷卡时,卡内没有储款或储款不足时,根据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2)邮寄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纳税专户,储入足额的资金,并购买 “税款转账支票”。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和“税款转账支票”通过税 务专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以邮戳为准。   纳税人没有按期寄送申报表和支票的,或者纳税专户里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 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3)到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C类纳税人适用以上两种纳税方式有困难的,可以直接到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C类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大于定额的,应据实申报。   虚假申报的,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外,还应给予处罚。   (四)延期申报和税款缓交的审批   1. 延期申报的审批。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可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具“延期申请表”由核税科加具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批,由核 税科书面通知纳税人审批结果,纳税人必须在审批的期限内按时申报。审批表一式二 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核税科留存。   2. 税款缓交的审批。纳税人办理税款缓交须填具“申请缓交缴纳税款呈批表” (一式三份),附经核税科已审核的当期纳税申报表,送核税科,由核税科加具初审 意见,送计财科审核后,报分局领导审批。计财科根据审批结果填写“税款缓交批复 书”(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核税科,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计算机管理科 录入有关数据,缓交税款到期后的催缴工作由核税科负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一式三 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单”(一式二份)并提供该项业务合同、税务 登记证副本报征收分局。   2. 核税科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加具意见,上报分局领导审批后,将 审批表一份送企业,一份留存,一份转征收科。   3. 征收科凭已核批的审批表及纳税人报送的报告单办理税款入库及代开专用发 票手续。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的计算机录入管理   核税科每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审核后,加盖征收分局审核专用章,一份留存, 一份退还企业,一份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汇总整理,装订成册,移送计算机管理科录 入计算机。   (七)退税管理   1. 误征退税。计财科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误征退税审批表”(一式三份)和 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审核并报分局领导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计财科保存完 税凭证复印件。   2. 税务检查退税。计财科对稽查分局转来的《税务稽查结论》及凭“税务检查 退税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并报分局领导审批后,办理退税。   3. 返还退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核税科审查后加具意见,送税政科复核。 税政科拟文上报市局。计财科凭市局批复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4. 出口退税资料按市局的有关规定由征收分局进行初审。   三、税款征收入库   (一)税款征收   1. 征收税款。征收科凭核税科已审核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把有关数据 (含减免数据)录入电脑,同时开出税票,并在申报表上加盖“纳税专用章”后,一 份退回企业,一份视申报表数量定期(1─3天)汇总后附上《申报日报表》装订成册 (包括以任何方式申报的申报表),于定期装订的次日内送计会部门作为会计记账的 原始凭证。   2. 查补税款处理。属于查补税款的,应在电脑备注栏注明编号及“查补”字样。 打印税票后的次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汇总装订成册,送一份给计会部门作为会 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3. 征收现金管理。征收科对达不到转账起点的税款可征收现金,并在当天开出 《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二)税款入库   1. 税款入库。征收分局须在本市国库分库、支库、经收处开设税款账户。按日 将各种缴款书(含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罚款汇总缴款书)送达委托代收银行,由银行 从纳税人存款户中将应缴税款扣缴后上交国库。   2. 税票比销。返还的税票由征收科比销。   3. 税票汇总。将比销的税票于比销的次日内移交计财科汇总,计财科根据汇总 清单的数据记账并编制有关报表。   4. 收到稽查分局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后,由征收科 办理入库。征收分局如有不同意见,应先入库,再上报市局协调解决。计财科对稽查 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应分别统计,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送稽查分局。   四、票证管理的程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   1. 发票领购。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具“购买发票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的印模,报发票管理科核实后,由发票管理科制作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纳 税人购买发票时使用)和发票购领簿,并签定“责任书”。发票管理科视其实际情况 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两本以内的(含两本)由发票管理科 长审批,超过两本的由分局领导审批。   3. 发票管理科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实行戳记管理,即要求纳税人当面启封 专用发票,点清数量,验明起止号码,确认无误后,必须在专用发票的第一联(存根 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的相应栏目加盖刻 有购票企业名称、电话号码、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印章。加盖印章后,经 售票检查合格方可出售给企业。发票管理科应将已售发票资料录入电脑。   4. 纳税人再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凭发票购领簿、购领人身份证明,以 “验旧供新”方法经发票管理科审核后,方可购买发票。每次供票前应先查验发票存 根联并加盖“查验章”。   5. 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立即书面报告发票管理科,并在规定报刊上 刊登“遗失声明”。发票管理科要及时予以调查,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市局,并按增 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普通发票的遗失比照执行。   6. 收到稽查分局收缴的启用后两个月内未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发票管 理科注销。   (二)普通发票的领购和管理   1. 普通发票的领购。纳税人首次领购普通发票必须填具“领购发票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印模,报发票管理科核实后,由发票管理科制作“发票领购簿”。发票管理科视其实 际情况核定其发票种类和使用量。   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发票管理科领购发票。   2. 纳税人再次领购普通发票,比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的第 四款执行。   (三)自印普通发票的印制和管理   1. 纳税人需自印普通发票的,须提出“申请书”和自制发票样版,填报“自印 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发票科,逐级上报市局发 票管理处审批。纳税人印制发票凭发票管理科发出“印制发票通知书”(一式四份) ,到指定印刷厂进行印刷。发票管理科凭印刷厂转回的发货证明进行监管。   2. 自拟格式的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必须控制在用票纳税人一年的用量内。   3. 纳税人于每季终了后十五天内将发票使用情况报发票管理科。   (四)纳税人未按时申报纳税或拖欠税款或未接受税务违章处罚的,税务机关应 停止供应其发票。   (五)税票管理   各类税收票证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5]319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的编报和管理   (一)税收计划的编制。计财科根据市局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编制税收计划,并 将每月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各科室,同时按规定编报有关报表上报市局。   (二)重点税源调查。计财科应在做好各企业分户账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 全重点税源变动情况档案,每季度向纳税人发出“重点税源情况调查表”并进行跟踪 管理。   (三)计、会、统管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须按照《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 规定,对税收资金活动进行全面的核算。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编报有关报 表。   六、计算机运作程序   由计算机管理科通过联网接收登记分局新产生的纳税户登记电脑资料,定期打印 清单交税政科、核税科建立纳税户档案书面资料;   经过核税科审核的各类申报表,由各科室批复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书、减免批复 书、缓征批复书等,经检查后,由计算机管理科组织录入,在各种文书上回签上电脑 自动分配的编号,交有关科室处理;   对应稽查分局审计稽查产生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分局计算机管理科录 入电脑,由征收分局计算机管理科负责接收。打印税票后,将处理的信息反馈给稽查 分局,逾期未缴的信息也定期打印清单,同时提供查询功能;   “金税工程”的稽核发票数据由计算机管理科组织录入,并将由总局层层返回的 “信息”,有大头小尾等情况数据返回到税收征管系统,根据稽核结果,由电脑形成 “待处理报告书”。凡纳税户有“待处理报告书”的,不能进行正常购票与纳税申报。 必须由纳税人到核税科将待处理报告书上的问题核实,处理完毕,记入电脑,方能正 常运转。   由发票管理科、核税科等业务科室提供有问题纳税户清单,由计算机管理科录入 电脑形成“待处理报告书”,处理流程同上。   辅导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收集和汇总纳税人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资料 和数据,并传送给有关部门。将总局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结果及时反馈到征管系统中, 提供大面额发票填开的详细数据资料;   由计算机管理科定期打印申报、未缴纳税户、“走逃”企业名单,交有关科室、 分局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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