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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2号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深国税发[1999]602号 各分局、各区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深国税发 [1999]569号)精神,为便于征管,提高效率,现就569号通知的税收征管范围补充 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2月1日起,海洋石油分局负责特区内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及特区外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特区外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由宝安、龙岗 区局负责。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资银行业及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稽查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三、原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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