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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税务登记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616号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8日 深地税发[1999]616号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61号)精神,对特区内的税务登记工作进行部分的调 整,由原来的集中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分点登记,其他实行集中登记的办法,现将具 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区内4个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作 下放到各区征收分局进行,在各征收分局征收科设立登记组。各征收分局必须调配足 够的人数,以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为:罗湖、福田征收分局各3人,南山、 蛇口征收分局各2人,华侨城征收所、西丽征收所各2人,盐田征收分局沙头角征收所、 盐田征收所各2人(征收所的登记人员可兼职,但必须要满足工作需要)。   二、对征收分局登记组的培训工作由计算机中心和登记分局共同完成。计算机中 心侧重电脑工作程序、资料录入及修改的培训,登记分局侧重登记业务规程和资料审 核的培训。登记分局要成立一个培训业务指导组,由分管业务的一名副局长任组长, 并由有关科长和业务骨干参加,认真做好培训的准备工作。培训地点由登记分局确定。 各征收分局(所)必须按规定人数报名参加培训,同时各单位在参加培训时,必须指定 一名科、所长带队。以熟悉办证时科(所)长需履行的职责。培训工作预计在2000年1 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在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分局(所)正式开始办理税务登记的最初一周内, 登记分局必须在每个登记点派驻一名业务的骨干,指导各征收分局(所)解决实际登记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取问题。各征收分局(所)的登记组作为登记分局的 派出机构,统一使用登记分局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登记分 局的复印《收费许可证》给各征收分局(所),各登记点用镜框悬挂。登记分局统一从 财政部门领取财政票据并加盖分局公章后分发至各征收分局(所)登记组使用。税务登 记资料的调拨由登记分局统一向市局征管处领取,然后再分发至各征收分局(所)登记 组。各征收分局(所)登记组按市局的有关规定向登记分局进行工本费核算,具体结算 办法另行通知。每年进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或其他部门组织的收费检查,由登记 分局统一汇总各征收分局(所)登记组的情况填表上报接受检查。   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仍然直接到市局领取税务登记资料,结算办法不变。   五、按照市局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属于登记分局受理登记的纳 税户,由登记分局在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负责按纳税户经营范围录入税种登记。 登记分局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可以请罗湖、福田分局有关税政科、征收科长进 行指导,税 种登记培训工作在2000年1月20日前结束,从2月1日起由登记分局开始录 入。2月1日前仍由各征收分局负责。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登记分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原来的注册类型 中 行政事业单位划分为2个编号:行政单位、部队为520,事业单位为521。对原来未分 开的要进行清理划分,并在1月30日前完成。为便于工作,计算机中心要优先给登记 分局修改登记软件,保证税款征收的统计。   七、计算机中心在1月中旬必须完成对各征收分局(所)的税务登记软件的安装调 试工作。另外,根据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新的税 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中心必须 赋予各部门相应的权限,例如,检查分局对双定征收的企业的停(复)业权限,征收 分局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注销及清理漏管户的权限,登记部门对初次登记纳税人税 种登记和征收、检查分局对税种登记的修改录入权限等。   各分局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附: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价格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税务登记 广东省物价局粤 上述证 证、注册 价费(1)函 照收费 税务登记 [1993]102号 均含副 证 每证 15.00 本一本 及与发 证有关 表格、 资料等 其他费 用 税务登记 副本 本 8.00 广东省物价局粤 如纳税 价函[1997]447号 人因经 营需要, 需增加 的副本 注:镜框每个30元,按纳税人自愿原则购买。如纳税人不在此购买,应要求纳税人必 须按照总局的要求,购买同样规格、颜色的镜框,以便统一管理和区分国地税征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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