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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20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深国税发[1999]52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征收分局、区局要立即对所辖区内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 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并尽快将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精神贯彻到企业。   二、我市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从1999年11月1日起由 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执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 出口货物继续免税的,可在11月底前向主管征收分局、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可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免税政策。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和以进料加工进口料生产出口货物的, 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和退税的日常管理仍按我局印发的《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深国税发[1999]82号) 及其《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445号)执行。   四、执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1999年底前 向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后才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老外商投资企 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仍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管理。   六、新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比照老外商 投资企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 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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