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42号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深国税发[1999]542号
各分局、区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
施办法》,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从离岸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个人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
离岸银行储蓄机构属于银行设立在我国境外的银行储蓄机构,凡是取得来源
于中国境外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
范围。
二、关于个人用于投资股票的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
对个人资金以公司或单位名义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帐户,集中存入的
股票保证金或其他投资资金并由公司或单位结付个人利息,不属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属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资金直接存入
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并与证券部门或其他委托代收款项部门联网互通,既可投
资股市,也可作其他消费用途,并由其个人直接从储蓄机构取得利息收入的,属
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国家规定、计算缴纳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水电等个人专户储蓄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
工资、水电等个人专户,不论以何种储蓄形式存入银行储蓄机构取得的利息,
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应依法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基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确认问题。
教育储蓄基金存款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存款人必须是在校的中小学学生;
2、只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专户储存;
3、提取存款时必须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原件;
4、存款形式是零存整取储蓄;
5、储蓄存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6、存款用途必须用于接受非义务教育;
7、银行对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结付利息;
五、关于银行、邮政企业设立一、二级支行、支局,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问
题。
银行、邮政企业设立的二级支行支局是由原来分理处、代办所等网点升格成
立的机构,凡不单独设立帐户、不设财会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不单独核算盈亏
的,可确认一级支行或中心支局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