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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深国税发[2000]33号 各分局、区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先 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 发[1999]5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8号)。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 ,内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业务使用何种发票没有明确。经研究决定,为了加强出 口商品发票管理,我市企业规范统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现就企业出口商品使用 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我市从事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论其属何种经济性 质,均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 专用”字样的出口专用发票。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 止使用。   二、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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