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33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深国税发[1999]633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关于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
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1
2月6日 国税发[1999]2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