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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13〕474号颁布时间:2013-07-11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粤粮商贸有限公司等出口企业2012年度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出口退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13〕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山市粤粮商贸有限公司和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因办税人员擅自离职导致企业2012年11月至12月份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无法按期收齐,且两户企业已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4月12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证收齐的延期申请,并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同意中山市粤粮商贸有限公司和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请你局督促企业尽快申报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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