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007]242号颁布时间:2007-12-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及有关规定,省国家税务局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对《通知》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删除下列文件: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2号);
  (三)《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
  (四)《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69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4号)。
  (六)《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07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规范性文件部分,作如下修改:
  《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失效或废止的条款为第四条以及第三条中“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