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238号颁布时间:2007-10-24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发票鉴定的管理工作,有效打击不法分子骗购发票虚开代开、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局发票鉴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鉴定我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对于从制假、售假发票窝点发现的外地发票,经鉴别明显属于假发票的,各鉴定点(指152号文所规定的一、二级鉴定点,下同)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国税稽查部门、地税稽查部门送检发票且要求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各鉴定点应出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对申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需出具发票鉴定书的,应由审批印制的区一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发票开具内容真实性的鉴定,由开具发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申请鉴定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难以鉴定原票的真伪的,应要求申请鉴定人提供发票原件再作鉴定。
(二)以单位名义申请鉴定发票,应凭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发票,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对经鉴定发票票样为真票而开具内容虚假的处理
真票票样是指: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专用防伪纸和防伪油墨,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属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具备上述真票票样条件的则属于假发票。
(一)通过系统查询,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直接认定为有问题发票:
1.开票方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户或非正常户的,发票开票日期明显在该业户注销或转为非正常户日期之后;
2.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码,与税务机关发售给领购单位的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的;
3.发票开票日期在发票验销日期之后的。
(二)业户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不匹配的,怀疑其虚开发票或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受理发票鉴定部门应留置发票作进一步调查;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与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应将怀疑有问题的发票转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需转协查单位的,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发票转办及问题通知书》(见附件一)以及发票复印件;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资料后,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通过《复函》(见附件二)书面回复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鉴定人。
四、加具发票鉴定意见的三类情况
(一)经鉴定发票票样原件为假发票,应在票面上加盖“经鉴定,此发票为假发票”,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
(二)经鉴定其发票复印件的票样为假发票的,应在票面上加盖“经鉴定,此件的原件为假发票” ,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
(三)经鉴定发票为有问题发票的,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复函》书面回复受理发票鉴定的税务机关,对发票票样鉴定为真发票,其开票内容的核查结果为以下几类的:
1.查无此票;
2.查无此户;
3.该票开票方已作废;
4.开票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
5.开票方已注销;
6.开票方涉嫌骗购发票,已移送公安立案查处等情形的;
7.与开票数据不符。
应在其票面上加盖“经鉴定,此发票为无效发票”,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对发票鉴定部门鉴定为有问题的发票,应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指正在对业户进行稽查的稽查局,下同。)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票鉴定部门不属于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应填制《发票转办及问题通知书》转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发票转办及问题通知书(略)
2.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