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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182号颁布时间:2007-04-2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干部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3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省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并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按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析,有效解决目前预算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问题。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省局将根据总局的预算批复和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上报的结余资金情况和其他收入情况批复综合预算。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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