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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95号颁布时间:2007-04-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创新案件调查方式,改变过去单纯的书面审理方式,注重现场勘察和质证;探索便民办案程序,减少案件审批环节,对比较简单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加大协调、和解力度,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市地税机关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市法规科(处)要加强人员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专业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3人承办。
  三、各市局要认真总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对个案进行深入专题调研,对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并应按照《广东省地税系统税务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粤地税发[2002]101号)的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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