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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7]77号颁布时间:2007-03-14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88号)和市局提出的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推广应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环节,各单位要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3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已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用系统的宣传、辅导和使用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问题,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顺利应用。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总结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不含省属企业)的编报
  为减轻基层工作压力,提高数据的准确性,2006年度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工作,由市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联合进行,继续采用从“大集中”系统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数据,通过数据加工处理方法,完成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编报工作。
  (二)省局要求报送的报表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
  (三)市局要求报送的报表
  1.200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查增税款统计表。
  2.200X年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3.200X年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4.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清单和汇总表。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源分析报告的报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单位应于5月20日前,将以上(二)、(三)、(四)项的报表、工作总结及税源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税政二处。
  三、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88号)第三点第(三)项要求,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5月10日前,向机构所在区(市)地税局的税政科(处)报送《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电子表格及盖有中介机构公章的相应纸质表格,并同时提交查账报告的电子文档。
  (二)各区(市)地税局的税政科(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接收中介机构报送的上述资料,并在5月20日前收齐《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电子表格,同时汇总上传到市局税政二处的ftp 文件夹(注:填报本通知第二点第(三)项市局要求报送的有关报表时,有关数据可从《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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