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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的紧急通知

穗国税发[2007]89号颁布时间:2007-04-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2007年5月份申报期起将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的月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0日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7年4月份申报期后,市局将统一调整征管软件中设定的申报期限。
  二、各单位应于文到之日起,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措施将申报期调整的要求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积极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各单位要充分考虑申报期调整后办税服务厅可能造成的工作压力,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申报期调整初期对各类纳税人申报的分流措施以及应对办税服务厅申报高峰的应急措施,将申报期调整对我局工作和纳税人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确保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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