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237号颁布时间:2006-06-05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函[2006]104号)的要求,结合广东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订了《广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视频会议的顺利召开,依据《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广东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是指通过全省国税专网建立的总局-省局-市局-县(市、区)局之间互联互通的即时通讯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省局对系统转播的总局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会议、培训,省局各处室组织的视频会议、培训,各市国税局组织的视频会议、培训等。
第四条 为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全省国税机关凡适合以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培训,应通过视频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局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由办公室、教育处、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技术和会务保障。各级国税机关参照省局职责分工执行。
省局机关视频会议各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 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有关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包括视频会议制度建设;对各处室提出的视频会议需求和会议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对省局组织的全省性视频会议提出主、分会场布置方案(包括会标、领导桌签及参会人数),并提前通知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及后勤服务工作。各处室组织的视频会议由主办处室提出主、分会场布置方案并报经办公室同意。
(二)教育处负责视频培训的组织协调,对各处室提出的视频培训需求提出审核意见。
(三) 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的技术支持,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主控设备等技术设施的管理维护;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操作并为数据存贮提供技术支持;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四)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会务保障工作,包括省局视频会议会场主席台、灯光、音像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配备专门服务人员负责视频会议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做好视频会议计划及报批工作。省局各处室年初报送会议计划时,应注明是否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凡视频会议类通知应会签并抄送办公室、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视频培训通知还应抄送教育处,并应列明系统调试时间及主会场的技术支持电话。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会议,必须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办理。省局视频会议主办处室应在视频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通知信息中心,以便信息中心提前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视频会议(培训)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办公室、教育处、信息中心、服务中心沟通联系相关工作。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八条 切实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
(一)视频会议召开之前,各分会场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做好系统调试工作。各分会场必须安装有直拨长途功能的直线电话并配备子母电话机,且保障电话畅通。会议期间应听从主会场的安排,实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麦克风。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报告。
(二)视频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视频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不得操作与视频会议有关的设备。
(三)视频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之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四)各会场技术操作人员要做好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的记录,并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省局。
第九条 视频会议会场应保持良好秩序,环境整洁,桌椅等设施摆放有序。参会人员应保持会场安静,着装整齐,不得随意走动、交谈。不发言的分会场应将麦克风置于静音状态。
第十条 视频会议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数据的存贮和归档管理工作,并做好视频会议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视频会议系统通过保密性能鉴定之前,涉密会议、培训暂不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举行。
第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