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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6]42号颁布时间:2006-05-1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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