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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80号颁布时间:2006-02-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31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因前段对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而延迟上报的该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出口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审批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供货业务、纳税情况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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