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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6]12号颁布时间:2006-01-20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5]90号)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5]238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个体双定户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时,按新的《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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