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3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核,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为保证减免税审批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批准其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