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1-12
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江门、中山、肇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外运公司《关于广东外运公司向所属单位收取2005年度管理费的申请》(粤运财字[2005]38/2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外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2.8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广东外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