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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5]212号颁布时间:2006-01-05


各区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应税所得率表”,结合珠海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本表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年度终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15
  其中: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3.3(预征率)
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5
三、饮食服务业                       15
四、娱乐业                         35
五、其他行业                        15
注:1、企业经营多业的,以主业为主
  2、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预征率征收(粤国税发[2005]68号)
  3、“应税所得率”日后如有变化,以新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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