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南雄市第一造纸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682号颁布时间:2005-12-23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雄市第一造纸厂死欠税款核销的请示》(韶国税发[2005]179号)收悉。鉴于南雄市第一造纸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1996年至2002年所欠增值税税款共8850000.26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省局同意对该厂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