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142号
颁布时间:2005-07-12
2005年7月12日 粤国税发[2005]14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
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是国家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
享、协同管理”新思路,也是贯彻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通
过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达到提高各税种征收
效率的目的。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求国税系统内部各职
能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高度配合,而且涉及国税、地税、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因此,各地区要做好本辖区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
时指导、帮助基层征收单位开展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国税、地税
系统及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
文件精神,按照“一条龙”管理对实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尽快在人员、技术、管理
服务等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确保“一条龙”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车辆税收各项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车辆税收“一条龙”
管理创造条件
机动车辆的税收包括现行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多个税种,其中涉及机动车辆
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因此,应切实做好上述各税前台申报资料的审核、录入和征收等基础性工
作。
(一)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国税局车辆购置税
征收单位,要根据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健全有关各税的纳税申报资料,
确保准确、完整采集基础性信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
管理的基础环节,《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是做好信息采集并传递
给前后环节的重要基础信息,征收档案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与
有关各税信息比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率。因此,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各
项有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录入。
(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
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
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三、切实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环节工作
(一)信息采集
1.日常信息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除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
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信息文件、
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在每月1
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
用存月报表》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信息文件、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存根联。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利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按月采集生
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纳税人
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2.历史资料清理。
各地级市、县(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2005年9月底前,整
理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电子或纸质)资
料,报地级市、县(区)国税局再由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
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信息采集,并及时进行梳理。
(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各级国家税务局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进行信息的汇总和清分。
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
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
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
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国家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
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3.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通过省局FTP服务器上报《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
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路径为“CENTRE\流转
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CENTRE\流转税管
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
4.总局清分下发省局的电子信息和各市上传信息中属于本省其他市不需上传总
局的信息,存放于省局FTP服务器,下载路径为“LOCAL\流转税管理处\机
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LOCAL\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
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 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下载相
关电子信息并进行比对。
5.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月10日
前,将上月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交换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和车辆
基础信息表》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可采用软盘交换或其他方式。
(三)信息比对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
进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的比对;机动车辆生
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手工进行《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
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存根联的比对;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暂时手工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
信息表》的比对;地方税务局暂时手工进行《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比对。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同级车辆购置税
征收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级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有关情况,于200
5年10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
处。
附件: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示意图(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