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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3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79号颁布时间:2005-06-15

     2005年6月15日 粤国税函[2005]279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3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 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3月收购出口的成员 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 退税。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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