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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368号颁布时间:2004-06-14

     2004年6月14日 粤地税函[2004]36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境内提供公路、内河(包括内海、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使用的旧版货运发票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    二、《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及发放,其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统一代码为244000410011,《公路、内 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统一代码为 244000410021,个位为批次码。管理方式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 用发票》和《保险业专用发票》,各市与承印发票企业按0.58元/套结算,向纳 税人可暂按0.60元/套收取发票工本费。省局已向省物价局报批,具体价格以物 价部门的批复为准。    三、在全省货运行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我省《货运发票》使用电脑开具,开 票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免费提供,各市负责发放及培训有关单位的开票人员。    因该发票使用总局新颁布的12位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现行征管软件3.0 系统及“大集中”系统的发票管理模块由省局统一升级。目前系统正在开发,在过渡 期间,使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的新发票暂时用手工进行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五点规定,我省已统一 制定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因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与 代开发票专用章两者内容一致,仅规格、字体不一,为避免浪费,我省代开发票专用 章式样不作改变。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除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外,如条件允许,应 加盖收款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六、各市应加强《货运发票》管理,做好《货运发票》改版的各项工作。在实行 税控收款机开票前,应按时按质采集、汇总上报《货运发票》有关清单的电子信息, 逾期上报的,责任自负。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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