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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97号颁布时间:2004-07-08

     2004年7月8日 东地税函[2004]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 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05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 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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