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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345号颁布时间:2004-07-06

     2004年7月6日 粤国税函[2004]34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 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颁发的证件,应当加盖本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为此,省局决定对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统一使用国 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印章的全称为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单位名称加上行政许可专 用章字样(见附件)。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式样为圆形,文字为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宋体)。   三、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的印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分局自行申请刻制。    附件: 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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