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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62号颁布时间:2004-06-30

     2004年6月30日 渝地税发[2004]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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