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4]18号颁布时间:2004-04-29

     2004年4月29日 粤财法[2004]18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对要求享受财税[2004] 29号文税收优惠的外籍个人,如对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国家 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该优惠。请一 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