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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02号颁布时间:2004-05-27

       2004年5月27日 粤国税发[2004]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防止因饮酒而引发影响国税形 象等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全省国税工作人员实施以下禁酒令:   一、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   二、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禁止着税务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   四、禁止本省系统内公务接待时午餐饮酒。   五、禁止酗酒滋事。   第三条 违反第二条前四款禁令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年度考核奖(即一个 月基本工资);发现两次扣发两个月年度考核奖(即两个月基本工资);一年三次以 上者,扣发全年年度考核奖,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下同)国税局通 报批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因饮酒耽误工作的,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 违反第二条第五款禁令者,经查实,责令当事人向县(市、区)以上的国 税局写出书面检查和不再酗酒滋事的保证,并由县(市、区)以上国税局予以通报批 评,扣发全年年度考核奖,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两次以上(含两次) 酗酒滋事者,扣发年终双薪,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   第五条 因饮酒和酗酒滋事造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对当事人作出处理,触犯刑 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市、区)以上国税局人事、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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