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4日 粤国税发[2004]11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
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在此之前,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推
广应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
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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