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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17号颁布时间:2004-06-04

     2004年6月4日 粤国税发[2004]11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 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在此之前,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推 广应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 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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