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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619号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粤国税函[2003]61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 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做好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 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 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清算工作开展是否扎实,清算数据是否准确,是对我省全年 出口退税业务的总检阅。同时,做好今年清算工作还将涉及到陈欠退(免)税额的确 定,从而直接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因此,各地务必要加强对清算 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挂帅,组织好各方面力量,协调好有关分局、科、 室,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2003年度的清算工作,以确保清算工作的保质按时完 成。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确保在2004年4月 15日前全面完成2003年结转应退(免)税额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审批 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额,工作量大,时间紧,是这 次清算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要广泛宣传、动 员出口企业及时收齐有关单证尽早申报,务必使每户企业了解在2004年3月31 日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将不再受理申报(生产企业还要按内销征税)的规定。二 是要根据增值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规定》(财税字[1996]8号),凡出口企业在 2003年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应在2004年1月31日前 开具完毕,否则,由于不及时开具“专用缴款书”而造成在4月15日前电子信息比 对不上审核无法通过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全省各级征税机关要按规定及时 填开“专用缴款书”、信息中心要确保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以确保 今年清算工作对相关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比对的要求。    三、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清算表格作如下修订和补充说明:    (一)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填写我省制定的《出口货物应退 (免)税清算快报表》(见附表一,由外(工)贸企业、其他企业填写)和《生产企 业退(免)税清算快报表》(见附表二,由生产企业填写)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通知》中附件8、附件9的表格不需再填报。各主管退税机关根据附表一、二填报 《通知》中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其中“应退(免)税额”栏 目可据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栏目汇总填列,如“上年结转应退(免)税额”与去年 清算结果有差异的,按重新核定后的数额填列,但要作出书面说明;“本年已办理出 口退(免)税”由主管退税机关直接根据2003年实际已办理的情况汇总填列; “结转至2004年未退(免)税额”可根据表内公式计算填列。    (二)《通知》附件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第12栏“补征税款” 填列方法:1、对返纳税款是属于2003年度退税指标的,不需在此栏反映和填列, 相应6、7、8 栏和9、10、11栏也不需反映和填列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 2、对返纳税款是属于以前年度退税指标的,其返纳税款应在此栏反映和填列,如果 在“以前年度结转数”中含有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数的,税务机关在汇总填报时,应 在第7栏中将这笔业务的返纳税款数剔除。    附件3中有关各栏次的逻辑关系如下:    第6栏=第9栏+第13栏;    第7栏=第10栏+第14栏+第16栏;    第8栏=第11栏+第15栏+第17栏+第18栏。    (三)对《通知》附件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的填报,如果企业有退 运货物、涉嫌骗税出口货物而补征税款的,如属于2003年度退税指标的,不需在 表中填列,相应5、6、7栏和8、9、10栏也不需反映和填列这笔返纳业务的税 款;如属于以前年度退税指标的,其返纳税款应在“备注”栏(18栏)填列,如果 在“以前年度结转数”中含有这笔返纳业务的税款数的,税务机关在汇总填报时,应 在第6栏中将这笔业务的返纳税款数剔除。同时,如果返纳税款用于办理了特定企业 的退税的,则第8栏=9栏+10栏-18栏    (四)《通知》附件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中的第6栏“委托加 工料件金额”,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写时应注意委托加工的数量和金额 包括企业自身加工部分的数量和金额。    (五)对《通知》第五点生产企业2003年度“免、抵、退”税的清算,凡已 备案且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不计算应退税 额,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 口退税率    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即为生产企业已备案的 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在 2004年1月15日止,将其2003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 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汇总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其“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仍有余额的,该余额暂不结转到2004年的出口货物正常申报退(免)税 的“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中,而做为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出口货物在 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如 果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 物退(免)税申报后仍未抵减完的,可作为“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 2004年4月份的正常申报中进行抵减。但对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止, 将其2003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 汇总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其“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仍 有余额的,则可随即结转到2004年的出口货物正常申报退(免)税时进行抵减。    (六)《通知》附件2-附件6的各栏数字均应按税务机关在4月15日前完成 的审核、审批数填列。    四、2003年度的清算工作是清算与审批同时完成,要完成的不仅是清算数据 的统计、汇总,而且要全面完成2003年结转应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因 此,各地务必要精心组织,集中力量,严格按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把好审核、审批关, 确保清算和审批工作的质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现象发生。对上报数据 不实、或存在重大偷骗税问题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市主管局长、退税分局 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以后分配出口退税指标时,按省局已制定下发的分配 和使用退税计划管理规定中的防范骗税原则扣减其退税指标。    五、上报时间:《通知》附件1由各市退税机关在2004年1月18日前、附 件2-附件6及清算报告在2004年4月18日前(表格以EXCEL格式)上报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提高报送效率,各市在报送纸质文件同时,以电子邮件在 规定时间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邮箱。各地不得擅自更改《通知》中EXCEL 表的格式。      附件:1.出口货物应退税清算快报表(略)     2.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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