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487号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粤国税函[2003]48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反映,在执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征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58号)文件时,部分地区对加油站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些问题理解不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加油站(即指经经贸委批准从
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
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
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
237号)的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增值税。在完成认定手续之前,加油站所发生的销售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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