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经济发展十六项措施的通知(汕国税发[2003]56号)
汕国税发[2003]56号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汕国税发[2003]56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全市广大纳税人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制订《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服
务经济发展十六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做好有关的对外宣传和
解释工作。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专此通知
附件: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经济发展十六项措施
为更好地服务全市广大纳税人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切实保护守法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十六大
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依法治税,保护守法,优化服务,促进发展”
的宗旨,特制定并实施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的十六项措施。
一、依法治税,文明行政,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通过开展各项
专项整治,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建立防范偷骗税的长效机制,堵
塞政策执行和税务管理上的漏洞,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更好
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积极性。
二、以内促外,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走正当经营道路。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对税
收管理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加强监控和制约,明确每个税务人员的岗责要求和
行为规范。发挥全市征管数据集中作用,运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管理手段,以税务内部管理
的规范促进纳税人经营纳税行为的规范。实行纳税评估机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工业小
规模纳税人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出台加强来料加工、农产品收购、水产品、拍卖行等行业的
管理办法和措施,公平行业税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实行全市统一、规范的税收业务流程和服务承诺。对
现有涉及征管业务的办税流程、服务承诺及审批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纳税评估、减免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等
,进行整合、规范和统一,明确办理流程、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在全市各征收单位全面推
行,并在汕头国税网站、12366和各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以及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布。
四、简化办税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按照“简化便利和节约办税成
本”的原则,改进税务登记办法,将办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时间由原30个工作日缩短为14
个工作日。简化发票供售环节审批手续,规范防伪税控机管理流程,对防伪税控机申购、维
修、缴销等手续予以简化。加快出口供货企业预征税款结算审核审批进度,在资料齐全和审
核无误的条件下,于10-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退税款。推行“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对企业在长假日期间需要临时增加发票供应量的,提前2-3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量需求
申请,保证发票供应能够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对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涉税事项如变更登记、
发票申购、发票认证、纳税证明等,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不受时间限制予以特事特办。
五、因地制宜推进多元申报,为不同纳税人提供不同的征收方式和服务形式。在全市范
围内大力推行个体工商业户储税划缴,并探索和试点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等新型方式,使申
报方式实现新的突破并呈现出多元化格局,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申报方式和办税服
务,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六、积极引导出口型和账务健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企
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对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规定标准的
以下两类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准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二
是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此外,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未发现有违反税收规
定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鼓励守法经营,为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守法便
利”原则,对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模范纳税户在申报纳税、发票供应、资格认定、日常
检查等环节提供优待和便捷服务。在各征收单位专门开辟“绿色窗口”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A类企业每月申报的备查资料,经审核后可由其自行保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方面,
原则上可一次供应1个月的用量;纳税评估每年可只评估1次,原则上日常税务检查可每两年
进行1次。
八、加快审核,阳光退税,促进外贸出口增长。积极争取退税指标,加快资料审核进度
,按照优先大型出口企业、优先生产企业“两个优先”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办理出口退税。
缩短办退周期,对退税资料实行全面分期分批预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退税指标到达后
的15至20个工作日内得到退税款。对外贸企业实行分函分批审批退税办法,提高审核通过率
以加快办退进度。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
,视同自产产品实施“免抵退”税管理。积极配合各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
务,对申请托管贷款业务的出口企业给予优先审核资料,缓解企业在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
造成的资金压力,支持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九、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兑现税收优惠政
策上,对待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确保民营经济与其它经济成分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
民营经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引入税务代理机制,强化建帐建制和纳税申报等基
础管理工作,促进民营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引入纳税信誉等级制和评估机制,促
进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定期走访民营企业,举行民营企
业座谈会,切实解决好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和纳税过程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加强与民营经济
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沟通互动,为汕头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铺平道路和创造条件。
十、鼓励高新科技产业发展,不折不扣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将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
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实行增值税超规定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对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
消费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产国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额予以退还
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企业实行所得税抵免政策。对饲料产品的生
产和流通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对农业产业化国家
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含30%)的新办
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的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另有规定者
除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改善办税环境,加强税务行风建设。改善办税条件,加强办税窗口的硬件设施建
设,推广低柜式服务。编印十二册《税宣小册子》和各类税收政策及宣传资料,供纳税人免
费索取。坚持办税文明“八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和办税回执制度,让纳税
人在一个办税厅就可以办妥一切涉税事项,对纳税人的咨询一次给予满意答复,能够一次办
妥的事项决不让纳税人再走第二次。加强税务行风建设,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文明
办税窗口”和“让纳税人满意”等创建活动。
十二、启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方位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纳税人只需拔
打12366服务热线电话,即可接通自动语音系统,获得相关税收法规咨询、办税指南、发票
抽奖登记和查询、退税信息查询、受理举报和投诉等多个项目服务。此外,12366专门设立
人工坐席,为纳税人提供呼叫服务,妥善答复和处理各种电话咨询、投诉和举报。
十三、加强“汕头国税网站”建设,把网站建设成为辐射面广、时效性强的宣传和服务
阵地。完善国税网站上税收法规、办税指南、局长信箱、网上报税、发票查询、国税动态、
互动论坛等多个栏目的开发和建设。配合全市信用建设,自主开发并在国税网站上投入使用
“汕头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全国各地的纳税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方便查询2002年1
月1日以来从汕头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提高汕头企业发票的可信度。
十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是与纳税人权益相关的事项可公开的
一律公开到位,以充分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定期举行税
法公告会,及时发布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并在现有的对外信息载体上
予以公告。推行局长接待日和值班主任制度,公开监督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全面接
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纳税氛围。将税法宣传和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
现代化网络技术、新闻媒介、办税服务厅三个阵地,面向社会、广大纳税人、当地党政、相
关部门四个层面,采取现场办公、进厂到户、政策公告、税企座谈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坚持
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纳税遵从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努力营造“纳税光
荣,偷税可耻”的社会氛围。
十六、加强与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建立多
部门联席会议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与海关、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
系,定期向当地党政部门通报组织收入情况、税收经济指标变动情况以及国税工作动态,为
地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和服务,共同促进汕头经济繁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