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33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穗地税发[2003]13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 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和《关于贯彻<广州区建 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0]108号以下简 称“108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 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 [2002]117号文)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二)国税发[2002]117号文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是指纳税人的年自产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自产货物 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征收增值税 的自产货物,仅限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三点中所列举的货物;在提供 建筑业劳务中耗用未经列举的自产货物或虽经列举但属于外购的货物(不含设备)价 值,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在建筑业营业额中扣减。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的问题    (一)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 人,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 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 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 的余额;    (二)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 人,当不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及该 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其建筑业劳 务(设备安装工程除外)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付给分(转)包人的 价款后的余额。    (三)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 人或其他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承接设备安装工程时,虽未能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但能提供自产设备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外 购设备的销售商品发票,计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设备价值后的余额。    [注:在我省地税局没有列举设备项目名单之前,我市暂按照建设部有关常用设 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 举名单》)]。    (四)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或地税征收机关委托的营业税代征人在代扣代缴、代征 营业税时,分别根据上述(一)、(二)、(三)款的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五)地税征收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时,分别根据上述 (一)、(二)、(三)款的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广州市(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SB011(2001年版))的附件:    (一)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 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审核后退回原件);    (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纳税申 报附表》(详见附件二);    (三)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均 为“顾客报帐”联)原件。    四、关于多缴营业税的处理问题    从2002年9月1日起,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计算应交营 业税的纳税人,其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交纳增值税而交纳了营业税的,按照 以下的要求办理:    (一)纳税人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被代扣代缴或被代收代缴了营业税的, 由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或代征人在建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库 手续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原件;    2.纳税人销售商品发票(顾客报帐联)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顾客报帐联) 原件;    3.纳税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及退税申请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 证》;    6.已贴印花税票的工程合同原件、复印件(地税机关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未 按规定交纳印花税的按有关税收法规作出处理)。    7.如属跨区涉税项目的要提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表)》;    8.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以“4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分)要提供《固 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9.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已自行申报交纳了营业税的,可抵缴 当期的应交营业税;如需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上述第四点之(一)规定的要求,提供 1-9项的资料,在建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手续。    五、关于建筑业劳务发票使用的问题    纳税人(包括国税发[2002]117号文特指的纳税人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应根据有关的征管规定使用地方 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填开发票的金额为其不扣除自产货物价值、增值税劳务额以及 外购设备价值的建筑安装工程款;计税营业额根据上述第二点“关于计税营业额的问 题”的规定确定。  附件:1.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名单(略)    2.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申报附表 (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