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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9号)

粤地税发[2003]89号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粤地税发[2003]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3]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重要举 措。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把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局成立 以吴升文局长为组长、李贵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 室、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涉外税处、法规处、稽查局、直属分局等部门的负责 人。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检查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具体负责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 织、指导和协调。各市地税局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办公室,确保税 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   根据总局的要求,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 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检查重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和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是2002年度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 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以及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对医院, 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 扣等收入纳税情况。对高等院校比较集中的广州等地区,要重点检查老师兼职收入、课题费 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对名医生、名教授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开办的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帐内帐外收入要进行重点解剖,重点监控。对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甲B足球俱 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尤其是中 介机构,主要检查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 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15%。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和足球俱乐部以个人所得税检查为主,兼顾其他各税种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和要求   重点检查2002年度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和烟草、电力公司的企业所 得税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主要检查内容是:各种经营收 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作帐外收入的情况;各项管理 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劳动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预提 费用、受赠固定资产折旧等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地点是 否符合规定,各地电力企业是否列入省广电集团汇总纳税,有无漏征漏管现象。   (三)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重点和要求   2001、2002年度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高速公路公司等重点建设单 位的发票使用(包括取得和开具发票)情况。各地可选取2至3户用票量多、发票金额大的 建安企业和投资规模大的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与清理漏征漏管户、打击假发票行动结 合进行。同时,各地要将选定的发票检查对象名单报省局稽查局备案。具体检查要求: (1)对被查企业使用发票的真实性及所记载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被查企业所涉及的 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的发票要进行协查。具体协查方式:各市局管辖范围内的发票协查由各市 局协调进行,跨市发票协查由省局协调进行,跨省发票协查由省局统一报送总局协调进行。 各地对收到的外地协查函要按要求及时回复,对开具假发票的要追查假发票来源并在复函中 说明。需要省局或总局协调进行发票协查的,每3日由市局稽查局按市汇总协查发票情况, 报送省局稽查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统计结果,发现 印制、倒卖、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省局,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 系,迅速予以查处。   (四)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和要求   2001、0002年度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驻华向境外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款项的情况, 重点检查应付未付但已在税前列支的情况,特别是对关联企业间的这类情况,以防止其利用 关联企业间的内部往来帐款冲抵而少缴税款,具体检查内容: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和国别、支付原因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税额、 适用税率、扣缴日期、免税售付汇兑完税作证开付情况等;对外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承包 工程款、劳务费、佣金、财产转让收入等;代扣代缴的其他税种,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该项检查的具体操作待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明确有关问题后进行,9月底结 束。   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各地要围绕上述检查重点和要求,查深、查透、查到位,把检查质 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   (五)金融营业税专项检查重点和要求   金融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当地所有银行与信用社2001年、2002年金融营业 税纳税情况,重点检查上述金融企业2001年、2002年从当年应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 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过营业税,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制度以及税收规 定,有无未经批准冲减或重复冲减等违法冲减现象。同时,对下列情况在省局附表2中填列 :1993年7月至2000年底应税利息收入总额及已纳金融营业税总额、2000年底 以前可冲减的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额、2002年应纳金融营业税收入额和2001 年、2002年批准冲减额及企业实际冲减额。   三、精心组织,加强配合   (一)周密安排。各地要根据今年专项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检查实 施方案,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各专项检查的具体时间为:个 人所得税检查安排在7-8月;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和烟草公司的企业所得 税检查安排在第3季度,电力企业所得税检查安排在6-7月;普通发票检查从4月开始, 9月底结束;预提所得税检查安排在7-9月;金融营业税检查安排在7-9月。   (二)充实力量。各地要结合正在进行的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充实专项检查力量, 选配业务强、素质高、作风过硬的骨干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要明确稽查局和税务分局各自的 检查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专项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大宣传,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的力度。一方面,要大造专项检查的声势,另一 方面要及时跟踪、报道查处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各地都要选择一、两户个人所 得税、建安企业发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解剖,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加强配合。各地要加强与国税、公安、金融、外汇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制定专 项检查计划时,要与当地国税部门互通信息,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应与国税稽查部门联合 进户,各税统查,分别入库。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 系,联合行动。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反映专项检查的进度、经验、典型案件及存在的问 题等有关情况。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省局增加的检查内容)进 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和上报,特别要注意反映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 中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对总局和省局规定报送的各类检查报表要认真填列,做到 准备无误。   报送材料具体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连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总局附表3)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总局附表4) 分别上报省局税政二处和稽查局。   建安、旅行社(旅游公司)和烟草公司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 连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总局附表5)分别上报省局税政二处和稽查局。电力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8月15日前连同《电力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省 局附表1)分别上报省局税政二处、直属分局和稽查局。   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连同《建安业普通发票慰藉检查情况统计 表》(总局附表6)分别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稽查局。   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局涉外税处和稽查局。   金融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连同《金融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 表》(省局附表2)分别上报省局税政一处、直属分局和稽查局。   总结报告及附表的报磅形式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   附件:1、《电力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2、《金融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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