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674号)
粤国税函[2002]674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粤国税函[2002]6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
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批准,各地不得越权审批。企业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程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
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申请汇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通知》第二、三条,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凡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调整成
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的,其书面申请需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二级
以下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若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当年调整二级成员企业范
围和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前提下,申请进行符合《通知》第二条所指的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
范围调整和就地预交比例调整,应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当年的调整通知后一个月内,由二级
成员企业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若不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当年调整二级成员
企业范围和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前提下,申请进行的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范围调整和就地预
交比例调整,由二级成员企业每年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省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主管
税务机关。
(三)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的,省国家税务局将不予受理。
三、《通知》第四条,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是指成员企
业、汇缴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国税机关。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发生变动
的证明格式见附件,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应报送省局备案。
四、《通知》第六条,对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支行一级的办事处(
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
需要调整其纳税方式的,若所涉及的企业全部在同一地级市的,由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若
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各市国税局核实后层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五、《通知》第七条,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得按
年缴纳。按期缴纳确有困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
期缴纳的手续。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
变动。
六、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额,由总机构在年
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亏损
弥补;成员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其亏损额和免税项目应统一汇总到总机构集中进行年度汇算
清缴,总机构年度发生亏损,其免税项目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
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发生的由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分配给成员企业使
用,费用由成员企业分摊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总机构(包括二级管理机构)在固定资产分配给成员企业使用的当月向当地税务
机关填报《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摊销(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情况说明》(附件
二),并附《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及支付租赁费、提取折旧分摊情况清单》(附件四)。
(二)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向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总机构统一租赁
或购置固定资产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证明》(见附件三及附件四),应列明合同约定的付款
年限和计提折旧年限及金额等。
(三)由总机构统一租赁固定资产的,总机构应向出租方索要各成员企业分别负担的租
赁费凭证。成员企业摊销租赁费或计提该资产折旧时,需提供《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
资产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证明》(附件三及附件四)、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租赁费付款凭证
以及租赁合同复印件(盖章确认)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否则,成员企业该项租
赁费或折旧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发生损失的总机构本部或成员企业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现行税收审批管理权限审批;对由总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
处理牵涉跨地级市成员企业的损失,由总机构或省级机构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1、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股权变化证明
2、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摊销(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情况说明
3、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摊销(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证明
4、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及支付租赁费、提取折旧分摊情况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3月18日 国税函[2002]226号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并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
,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
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
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
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
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
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有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
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
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
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
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
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
,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
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以及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
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
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
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
、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
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
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办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
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
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
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
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
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
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
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
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
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办法
,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制定
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间制度、信息反
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
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股权变化证明
编号:
国家税务局(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我局管辖的企业 (成员企业名称),原是你局管辖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汇缴企业名称)的成员企业,由于企业改组、改造、资产重组,其股权发生变化,
已变为非全资控股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自 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
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报省级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东省 市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一份送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一份成员企业;一份汇缴企业;一
份存根。
附件二:
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返销(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情况说明
编号:
国家税务局(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
我公司(总机构) 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号 )租赁或购置
的固定资产,名称为 ,已分配级成员企业使用,其租赁费或折旧费由成员企业负担
,资产使用及费用分摊情况见附件。
附件: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及支付租赁费、提取折旧费清单
公司(总机构)
年 月 日
说明:1、本证明由发生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由成员企业使用,其摊销(分摊)
租赁或折旧费由成员企业负担的业务的总机构填写。
2、总机构(包括在我省的二级成员企业)对属下成员分摊固定资产使用当月填写,并
报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
附件三:
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摊销(分摊)租赁费和折旧费证明
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我局管辖的 公司(总机构) 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号
)租赁或购置的固定资产 ,已分配给成员企业使用,其租赁费或折旧费由成员
企业负担,资产使用、费用分摊情况见附件。
附件: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及支付租赁费、提取折旧费清单
市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
年 月 日
说明:1、本证明由发生总机构统一租赁或购置固定资产由成员企业使用,其摊销(分
摊)租赁或折旧费由成员企业负担的业务的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写。
2、本证明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持一份、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分别持一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