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
粤国税发[2003]22号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粤国税发[2003]22号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
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
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
月30日止。
二、对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
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
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
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
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
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
“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
料: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登记的收购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收购发票除按
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和出口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
农业产品出口的,只能申请领购和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出口企
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的,可申请领购和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有抵扣联收
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
(二)收购企业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收购企业应向收款人逐笔开具收购发票(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汇总开
具,并应附上购货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名称、数量、金额
等)。收购发票的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上列明的主要收购情况
相一致,税务机关在对收购发票验旧供新时应对此进行核验。
(四)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所需款项(包括提取现金及开具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帐
号支付。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向农业生产
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凡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名:凡以
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与销售方相一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增值税的日常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每月除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资
料外,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1.收购发票抵扣联(按销售人分类装订);
2.当月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银行帐户的对帐单复印件;
3.《收购农业产品进销存明细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
抵扣联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或单位购
进农业产品须凭其开出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应索取普通销售发票,并按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比
照商业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
五、收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
暂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1.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的。
2.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
3.未按规定将购进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准确核算。
4.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5.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大库存。
6.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进项凭证,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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