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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3]23号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粤地税函[2003]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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