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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467号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粤地税函[2002]4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6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或以上的工 资的情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参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粤地税发 [1996]294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 税问题,仍按照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实物(如住房、汽车等)的免费 使用权,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 提供实物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所获奖品的原值、免费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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