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陈公路、佛陈大桥过桥(路)费营业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2]496号颁布时间:2002-09-02
2002年9月2日 粤地税函[2002]496号
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陈公路佛陈大桥过桥(路)费营业税征管问题的请示》(顺地税发
[2002]170号)收悉,省局为此专门召开了佛陈公路、佛陈大桥过桥(路)
通行费营业税征管协商会议,现批复如下:
一、省局原有文件规定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营业税原则上按路
段比例划分,但根据你局的请示意见,省局同意佛陈公路、佛陈大桥过桥(路)通行
费营业税实行五五分成,即顺德市、佛山市各占50%进行划分;
二、佛陈公路、佛陈大桥过桥(路)通行费营业税由佛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发
票管理方式照旧不变;
三、佛陈公路、佛陈大桥过桥(路)费通行费营业税实行五五分成的税款所属时
期从2002年8月开始,请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税收征管事项,按省局粤地税发[1995]158号文和粤地税发
[2002]2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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