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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

粤国税[2003]3号颁布时间:2003-01-06

     2003年1月6日 粤国税[2003]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 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 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35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4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          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 财办[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报 送<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归类合并、统一管 理”决定的意见>的请示》(国清[2002]3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这 一决定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现将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 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工作,按照“统 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业务兼容”的原则,本着“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的精神进行, 以确保两行业的稳定和专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适时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 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社团会员。   三、中税协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 理。国家税务总局是其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 指导。   四、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推荐中税协的会长、秘书长任中注协副会长、副秘书长。   中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总结向中注协报告。   五、中税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职能,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由现国家税务 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税协的工作人员组成。   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200 2年底完成。   计划单列市仅有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可单独存在。   七、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后,应稳妥推进执业机构的业务融通,促进两行业的协 调发展和规范管理。   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是清理整顿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规范措施。各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地方两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分行业管 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9日 国税发[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 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 35号)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 2002年底完成”的要求,现对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 各省(区、市,下同)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并受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 职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   为了便于省国税局、地税局与省税协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税务 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保留。   目前,少数尚未组建地区协会的省,应抓紧在年底以前组建起来。   二、省税协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税协的领导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 注协)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省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向省注协报告。   三、将现在的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省税协办事机构合并,组成新的省税协 的办事机构即省税协秘书处。省税协秘书处按处级单位设置,由各省国税局代为管理。   保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牌子,以便于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四、省税协秘书处的在职人员的调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 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由省国 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人员要专职。人事关系仍在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由国税局和 地税局调配的省管理中心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原身份保留,其工资、医疗、福 利等待遇不变。   在省税协工作的原聘用人员,经考核后,仍可继续留在省税协工作,实行聘任制。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新招聘一些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均实行社团编制管理。   五、省税协可参照中税协的机构设置,建立内部的办事机构。   六、计划单列市(不含深圳)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单独存在,管理中心和协会实 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领导体制暂时不变。机构、 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比照省税协的模式执行。   七、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做好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 措。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 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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