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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2]127号颁布时间:2002-09-10

     2002年9月10日 穗地税函[2002]127号 广州保险业公会:   你会《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和建议的函》(穗保公发 [2002]011号)收悉。现就来文所提出的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函 复如下:   一、关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方面,宜提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改为40%左 右”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我局无权调整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保 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 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 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暂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月均收入不足1500元的,宜免征其营 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我省确定为月营业额800元)。同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因此,我局无权调整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和擅自减免营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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