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310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穗地税发[2002]31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经管的纳税人广为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积极协助。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
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
规确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
(含派出机构)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基层征收管
理机关)。
第二章 延期申报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审批权限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
管理分局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地方税
务局);
两区两市地方税务局可授权其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对经管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进行审
核及批复。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必须按月将批复情况上报所属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
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
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
较大影响的;
(二)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计算应纳税额
的。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四)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
或报送的申请:
(一)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
后提出的;
(二)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三个月
的;
(三)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
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第九条 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
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
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在10天(含10天)以
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申请延期
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在10天以上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
批复。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报告
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不同意延期申报答复书》。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
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延期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延期申报批件,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将相关资
料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在较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情况下,税务机关可直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或报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
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
款结算。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
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十八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必须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
税局)审批,批准后才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的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
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二十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报告;
(二)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期的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四)相关证明资料(如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账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
算报告,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同意延期缴纳税款:
(一)逾期税款;
(二)经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
(三)批准延期期限已到的税款;
(四)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
写一份《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对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
税人。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严格审查有关
资料,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核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
将审批表及纳税人报送资料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复核。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特殊困难、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
予以备案,并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不
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书》,说明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依法催缴税款
入库。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
书》后,如对答复有异议、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四)款情形,坚
持要求上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主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书面要求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加具本机关不同意延期缴
税的理由陈述,并附《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层报省地
税局。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局征收管理处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的延期缴纳税款资料次
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加具意见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局征收管理处要将省地税局批复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延
期纳税通知书》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不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一式二份)转送主
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省地税局批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受理回
执》领取批件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将批件送达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将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
算机。
第二十九条 经省地税局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不加收
滞纳金,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延期届满后仍无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
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并从延期缴纳税款期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
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与滞纳金一并强
制执行。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从缴
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机关和稽查机关应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延期
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我局制发文件如有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书(略)
(附注:本办法中涉及的审批表等规范文书,除《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
复书》外,其余均继续使用原有的审批表等规范文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