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2]93号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粤国税发[2002]9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7月3日以粤国税函[2000]358号文印
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2年3月11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
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
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
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